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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留抵退税额度能否抵减预缴增值税时产生的附加计税依据

标  题: 房地产企业留抵退税额度能否抵减预缴增值税时产生的附加计税依据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3-25

回复时间: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03-31

留言内容:

根据政策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房地产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仍处于预售阶段,增值税零申报,按规定对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时同时产生城建税等附加税费,请问预缴增值税时产生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能否扣除留抵退税税额?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在申请退税当期附加税申报表中将计税依据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若当期不足扣除的可以在下期继续扣除。但在预缴申报时不可以直接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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