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新海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A出资60万元占60%股权,股东B出资40万元占40%股权。经协商A同意以60万元转让60%股权于C,B同意以40万元转让40%股权。经第3方评估确认新海公司资产总额为160万元,企业负债50万元,净资产120万元。C和D已代扣代缴企业资产增值额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16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万元)
假设:C预以30万元转让其30%股权于F,企业资产评估总额175万元,企业负债60万元,企业净资产为115万元。F应代扣代缴C的个人所得税为:
【(175-10-60)*0.3-30-30万*5/10000印花税】*20%=2970
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参考下列文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