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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09-29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股权转让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新海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A出资60万元占60%股权,股东B出资40万元占40%股权。经协商A同意以60万元转让60%股权于C,B同意以40万元转让40%股权。经第3方评估确认新海公司资产总额为160万元,企业负债50万元,净资产120万元。C和D已代扣代缴企业资产增值额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16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万元)

假设:C预以30万元转让其30%股权于F,企业资产评估总额175万元,企业负债60万元,企业净资产为115万元。F应代扣代缴C的个人所得税为:

【(175-10-60)*0.3-30-30万*5/10000印花税】*20%=2970

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参考下列文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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