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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实际已发生应税事项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缴印花税

09-29 未签订合同印花税 我要评论

标  题: 依据中石化开具的石油发票及ic卡对账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0-03-30

回复时间: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4-03

留言内容:

石油发票及ic卡对账单是否构成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实际已发生应税事项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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