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三十问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第一部份 政策篇
1、问: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是什么?
答: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点:
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职工个人权益不会因此受影响。我省实施办法明确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3、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虽然会对今年三项社会保险保险基金收支产生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历年结余、省级调剂等办法来保持基金正常运行。对于可能出现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我省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弥补办法,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4、问:个体工商户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不是。只有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
5、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6、问:机关事业单位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征政策的适用对象。
7、问: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为非全日用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适用,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如果公司是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可以享受减免。
8、问: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可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已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包括福建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在政策执行期内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9、问:公司是中小微企业,符合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那是不是2020年2到6月都不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不是。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只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工伤保险职工个人虽然无需缴费,但是也必须进行申报。
10、问:是不是所有参保单位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2020年2月至6月全部免征,适用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是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适用对象是对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第三种是不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11、问:公司在2020年3月补缴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能。根据我省实施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2、问:不同的企业类型享受的减免政策不一样,如何划分大中小微企业?
答: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人民银行《金融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确定大型企业名单,民办非企业、其他社会团体参照大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参保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可在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确认。
13、问:公司是分支机构,如何划分企业类型?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企业类型划分,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14、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不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属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但不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工伤保险减免优惠,首先要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类型,判断是免征2020年2月至6月还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然后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15、问:福建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期间的费率是多少?
答:企业缴纳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莆田市降至5.35%,其他地市降至4.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
16、问:受疫情影响,能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前省级和各地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措施,统一为按国家部署的“缓缴”政策执行,发文前按原有规定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的部分应在5月31日前缴纳。
17、问:受疫情影响,能否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根据福建省《关于阶段必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0〕2号)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18、问:阶段性减免执行期内新办企业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19、问:2月份在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前已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如何享受2月份减免政策?
答: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由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具体退费业务;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第二部分 操作篇
20、问:我们公司已经缴纳了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退费是退到我们的缴费账户吗?是不是需要向税务局提供退费账号?
答:税务部门将向社保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唯一缴费账户信息作为退费账户,如存在多个缴费账户、开户名称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等无法确定唯一退费账户的,或社保部门反馈因账户原因退费失败的,税务部门将向您核实具体退费账户,届时再请您配合提供。
21、问: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征和减半征收单位缴费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二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根据划型类别自动计算减免金额,确保企业便捷享受减免政策。
22、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税务部门按减免规定核定企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企业申报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不做调减。
23、问: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24、问: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不是。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费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5、问: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答:可以。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认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型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26、问: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
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27、问: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有明确提示企业划型,同时办税服务厅对企业的划型均有公示。企业根据划型类别,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28、问: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核实金额无误后缴费即可,无需再次申报。
29、问:缓缴期间遇到职工退休如何办理?
答:职工在缓缴期间退休申领养老待遇时,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再办理申领养老待遇手续。
30、问: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办理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需要补缴所属期为疫情期间费款的,不需要到前台办理。福建省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本年度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