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购买方遗失了发票联,需向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吗?该如何办理,办理后该笔费用如何入账。 专票跟普票的处理程序一样吗?
2、销售方遗失了发票联,同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丢失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纳税人可以凭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书面报告回执等原始单证据实列支。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