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水费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 我们是一家石狮的小规模物业企业,我们代管的一个政府公租房小区,然后代收代缴水电费。我们每个月缴交的时候,由电力公司和供水公司开发票给我们 ,发票抬头开的也是开发商的名字,然后我们向租户收取水电费,现在有租户要求我们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但是我们是代收代付的,没有开票权限,而且一旦开发票了也要交税,不合理。那该怎么处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据实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