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同时开有专票和普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能否单独享受免税?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福建酒店公司(住宿),2月6号以后我司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月份申报期我司将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进行了有税申报,同时对开具普通发票作免税申报。主管税局通知:2月6日以后只要开了一张专用发票,其他开具普通发票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除非把开具的专用发票收回来或红冲,其他普票才能享受免税。而我司认为:一个月里酒店对开住宿服务专用发票的金额正常按6%申报缴税,同时对开具的普票可以享受免税,两者互不影响。请问当地税务局和企业的理解谁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