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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例!虚假填列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对泉州显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显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显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PQPH7P)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0〕26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788

泉税一稽处〔2020〕26号

关于泉州显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显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PQPH7P,注册经营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金帝花园第13栋502室)

  我局(所)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显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珏,身份证号:350121199508150500,注册资本为4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PQPH7P,注册经营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金帝花园第13栋502室,经营范围:销售:五金制品及配件、电子产品、工艺品、办公用品、服装、音响设备、照明设备、体育用品、户外用品、机电设备、钢材、金属材料、机械设备、钢材、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你(单位)自2017年11月办理税务登记后至检查之日,经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只在2017年11月进行过一次纳税申报,申报销售额980221.63元,销项税额166637.64,进项税额169072.72,应纳税额0元。2018年1月1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 认定的违法事实

      1、你(单位)经营地址虚假,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多方联系仍无法联系上你(单位)相关人员配合检查,截止目前已走逃失联。

      2、你(单位)于2017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票,之后迅速走逃,在2017年11月的纳税申报时,通过虚假填列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开具10份税款所属期2017年12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986059.15元,税额167630.05元,价税合计1153689.2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银行账户信息的异常现象。

  4、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与进项不符。开具品名为:泵、泵配件、叶轮、泵轴、副叶轮、轴套、水封座、轴套锁母等其他物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你(单位)无取得的相应货物的进项发票。

       综上所述,虽然无法取得你(单位)无货交易、资金回流、支付的确凿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相关规定及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公司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966280.51元,税额合计334267.69元,价税合计2300548.2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核实业务的回函》(1份),证实不存在名称为成都市宇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人,以成都市宇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为虚假填列申报数据。

  证据资料②: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证实该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账号:13530101040030142)在福建省内无关联账户。

  证据资料③:金帝花园物业管理处陈君民向检查人员证实:该房产是业主用于家庭自住,期间没有出租给泉州显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证据资料④: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数据查询清单、《非正常户查询表》等有效复印件书证;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金额合计1966280.51元,税额合计334267.69元,价税合计2300548.2元。并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向下游受票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本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已开票未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五) 向主管税务机关建议根据相关税务管理规定对虚假填列进项税款的留抵税款作出不予抵扣税款或不予留抵退税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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