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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收到的收付款或者按揭款是否一定应当开具发票?

09-29 预售开票 我要评论

标  题: 发票问题

写信人: 侯**

咨询时间: 2020-04-10

回复时间: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4-14

留言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收到的收付款或者按揭款是否一定应当开具发票?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时,凡购销双方未约定直接收款方式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项目名称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税收分类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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