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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19〕114号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8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卡车司机交回给公司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建议

09-29 闽税函〔2019〕114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88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19〕114号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雷见华代表:

  《关于卡车司机交回给公司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建议》(第17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您所提涉税建议,认真组织研究“能否将物流企业从卡车司机手中收回的纸质路桥通行费票据,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的建议,但目前该建议还难以实现,具体原因为:

  一、纸质票据无法区分通行路段属性

  以我省为例,我省目前收费路段只有高速公路,其中政府还贷性收费高速公路占所有高速公路里程的85%以上,纳税人在这部分高速公路上通行支付的通行费用,全额用于偿还贷款,没有征收增值税,如果纳入抵扣,将造成“征扣不一致”的情况。

  二、纸质票据未注明取票单位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仍使用纸质财政票据,在票据上未注明取票单位,无法确认票据来源,容易造成虚假抵扣。

  三、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当前,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税收政策,但我局将继续深化税收调研,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增值税征缴与抵扣等情况,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增强税收宣传与辅导力度,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包括惠及交通、物流等行业减税降费政策,提升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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