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3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19〕113号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杜锦祥、陈家珠代表:
《关于出台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经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4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抓好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征缴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我省社会民生保障事业发展,切实依法依规抓好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的各项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等工作,其中现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共13项,而建议所提“社区配套用房经费”现不属于我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
二、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做好建言献策工作
我局将进一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包括促进社区建设与服务相关税费工作调研,积极建议省政府参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争取出台“社区配套用房经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三、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减税降费工作
近年来,我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019年已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列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各项税费政策的宣传解读,提升业务培训与辅导力度,继续认真抓好各项税费(含非税收入)等征缴工作,既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在我省的切实落地生效,又积极为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非常感谢代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