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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19〕75号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解决民营企业招人难的建议

09-29 闽税函〔2019〕75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19〕75号

发布时间:2019-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解决民营企业招人难的建议》(第164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为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减税降费政策与措施,我局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第一时间专门成立了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并组建减税降费办公室,全面抓好减税降费工作,通过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大力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代表所反映“解决民营企业招人难”的问题。

  (一)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精神

  2019年1月,及时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贯彻落实社保费、非税收入相关优惠政策

  加强社保费、非税收入等政策宣传解读与辅导,帮助缴费人更好地知晓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坚决贯彻落实有关社保费基数及降率政策,在我省尚无出台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之前,养老和失业保险继续延用原《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基数政策口径,继续执行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下限的政策;继续落实现行的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按0.5%的单位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严格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落实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切实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2.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创投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年1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税发〔2019〕9号),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配套举措细化分解表,其中规定: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与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做好支持民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对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原值统一减按3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按原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

  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统筹推进减税降费工作整体部署,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税收调研与政策效应分析,强化督促指导,更好地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积极就减税降费工作向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沟通汇报与建言献策,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更好地落地生效,更好地惠及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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