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3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19〕74号
发布时间:2019-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议》(第133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十分重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问题,已出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企业以“建筑垃圾”等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等所列资源的,相关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积极推行惠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便利化办税措施
为提高企业办税便利性,我局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项目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为: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惠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质服务纳税人,更好地促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