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200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19〕96号
发布时间:2019-04-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促进福建省民办中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20192005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惠及民办中学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免征增值税。此项规定并未对各类学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区分,符合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民办教育机构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如属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在通知规定的限额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减免。
(四)财产和行为税政策方面。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点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贯彻好国家现已出台惠及民办教育产业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与辅导力度,并深入开展税收调研,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相关涉税诉求,争取更大的税收政策倾斜和支持,积极促进我省包括民办中学在内的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