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209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19〕95号
发布时间:2019-04-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C类
福建省体育局: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建议》(2019209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惠及体育产业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没有专门针对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企业,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如下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方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只要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机构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如投入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个人属于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可在文件规定的限额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减免。
(四)财产和行为税政策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有关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贯彻好国家现已出台惠及体育产业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税收宣传与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经济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相关涉税诉求,争取政策倾斜和支持,积极促进我省体育产业集聚,并加快发展我省体育竞赛表演产业。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