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1066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18〕47号
发布时间:2018-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罗钫委员:
《调整科技创新收入财税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建议》(20181066号)收悉。因税务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省地税局负责答复的相关涉税建议,现改由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答复。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科技创新收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说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技术性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科技创新收入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均将其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还有调整空间的解释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07〕184号)有上位法依据,不属于在全国率先出台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18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加大税收宣传和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继续积极落实好现有各项惠及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诉求,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我们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福建省科技创新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