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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EPC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标  题: EPC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写信人: 邹**

咨询时间: 2020-04-15

回复时间: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4-21

留言内容:

EPC工程项目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由甲方、设计方和施工方联合签署合同,由设计方作为牵头单位,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其他各方能否开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设计方能否开具建筑施工的9%的发票?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票应由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开具给服务的接受方。根据您的叙述,建筑服务的发票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开具。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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