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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比例后,能否再享受财税〔2019〕13号印花税减半缴纳的优惠

标  题: 印花税

写信人: 严**

咨询时间: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4-21

留言内容:

根据《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核定比例后,能否再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印花税减半缴纳的优惠。即应缴印花税=应纳税凭证金额*核定比例*税率*优惠率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减按50%征收印花税的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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