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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文化服税收减免

09-29 文化服税收减免 我要评论

税收减免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是从事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和雕刻艺术创作服务的企业。现正在进行当地名胜古迹文化交流,特邀国际歌剧团和当地剧团同台演出,通过互联网技术对中外双方观众进行现场转播的前期创作活动。这个项目取得的收入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文化服务*艺术顾问服务费。请问是否符合本次2020年8号文中的文化服务免税项目?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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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提供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文化服务,则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


   (七)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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