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税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于2018年10月22日-2019年1月10日入职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母公司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公司,由于该公司规定15号之后入职的工资当月不发放,需并到下个月发放,再加上该公司HR没有对我的工资分开月份报税的原因,直接导致我的10月份工资4045.98、加班费3034.48和11月工资11000元,被并为一个月工资共18080.46元按照一个月计税缴纳850.55元,实际如果按照分开月份报税,10月工资和加班费共7080.46元扣税为62.41元,11月工资11000扣税为105.75元。总计多缴纳个税850.55-62.41-105.75=682.39元。12月与该公司HR沟通未果,且目前我已经离职该公司,现申请帮助仲裁:企业重新报税,并退还个人多缴税部分682.39元。我于2018年年底有诉求12345长乐谁税务局,但是其回复为劳动局仲裁争议处理,请求省税务局为民做主。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时间作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公司将您两个月的工资并为一个月发放,应在发放的当月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