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于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1月3日)起满3个月之日(2020年4月4日)收款95%,剩余质保金5%于一年以后收款。于4月8日收到95%的工程款请问这个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月3日?还是4月4日?还是4月8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三)按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