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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政策性搬迁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性搬迁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0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被政府整体征收,并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没有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政府分期支付补偿款后企业已将房产移交给政府拆除。现咨询以下问题:

1、对企业的房地产被政府整体征收时,由政府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没有采取产权调换或异地重置的,则企业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直接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0年40号公告)规定的从搬迁开始起5年内进行搬迁清算?如能适用,如何认定“搬迁完成年度”(能否理解为:企业将厂房交付政府拆除的年度就是搬迁完成年度?)

2、如果企业在政府征收前已经停止生产多年,其收入来源是厂房的出租收入,企业将土地及厂房交付政府拆除后,只有承租户的设备搬迁出去,而企业自身由于停产多年而没有生产设备搬迁。则该企业取得政府支付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2年40号公告第23条规定的企业应报送的材料中“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是指企业自己拟定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则,还是指政府发改、规划或土地等职能部门批复或同意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若是企业自己拟定的,如何认定其搬迁重置总体规划的真实性及可实施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贵公司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搬迁完成年度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判断。

   一、企业搬迁协议签订后,已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未来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固定资产,视为开始搬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2、如果贵公司符合政策性搬迁情形,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由贵公司自行报送的,正常情况下需要与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精神相一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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