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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安置房房龄计算问题

09-29 安置房房龄计算问题 我要评论

标  题: 安置房房龄计算问题

写信人: 刘**

咨询时间: 2020-04-20

回复时间: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4-26

留言内容:

福州市区的安置房房龄都是从拆迁协议时间算起,为什么闽侯的安置房是按房产证时间算起?安置房都是交房3-4年后才办房产证,闽侯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合理,为什么市区和闽侯执行不同的标准,都是根据什么文件执行的?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购房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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