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与地面建筑相连的地下产权车库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写信人: 郭**
咨询时间: 2020-04-20
回复时间: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4-26
留言内容:
问:某房地产企业在福州市区开发建设高层电梯公寓,其配套建设的不计容积率的地下产权车位尚未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否具体文件明确?
财税【2009】年128号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据此,是否可以认为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不交土地使用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如您所述,有产权地下车位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