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问题
写信人: 郭**
咨询时间: 2020-04-20
回复时间: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4-26
留言内容:
根据财税〔2013〕101号文第一条规定“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里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按扣除非计容的地下车位产权面积之后计算,还是必须按全部的建筑面积计算?另外按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可以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应按照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