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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

09-29 土地使用税建筑面积 我要评论

标  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问题

写信人: 郭**

咨询时间: 2020-04-20

回复时间: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4-26

留言内容:

根据财税〔2013〕101号文第一条规定“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里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按扣除非计容的地下车位产权面积之后计算,还是必须按全部的建筑面积计算?另外按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可以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应按照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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