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统借统还业务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4-16
回复时间: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4-23
留言内容:
企业集团内下属的2家子公司共同向信托机构贷款,信托机构将全部贷款支付到其中1家子公司A,A子公司将全部贷款支付给A子公司的施工单位甲,通过施工单位甲分次全额退给了企业集团母公司,企业集团再将这笔贷款全部拨给B子公司使用。信托机构按全部贷款资金使用向B子公司(或者A子公司也可以)收取利息和开具利息发票,A、B子公司已签订相关统借统还协议。该业务是否可构成“统借统还”?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九条第7款“统借统还”规定?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不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范围。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