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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 4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0〕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0〕8号

当事人: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B5GA9H)

法定代表人:范名锦(身份证号码350721198604024916),2019年10月变更为庄丹(身份证号码:350122199901021445)

财务负责人:周思吟(身份证号码:360421199110094025)

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55号-B,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公关活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产品市场推广、医药推广服务;会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医药市场调研;医药招标代理服务;医药产品学术推广;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初级农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办公用品及耗材、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省局下发的案源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019-0217)的工作安排,我局专案组于2019年8月16日持《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9〕190111号)对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B5GA9H)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省局下发的案源,涉及我局检查的福州崇翔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三家企业(以下简称十三家企业)总体情况如下:

(一)十三家企业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企业十三家,集中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成立。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未查到十三家公司人员缴纳社保信息,多数企业税务登记从业人数为0人。

我局专案组到十三家企业的注册地闽清进行实地检查,均未查到存在上述企业,大部分注册地为居民住宅;十三家公司也未登记实际的经营地。根据管征局提供的企业税务登记反映其中十一家企业的实际联系人均为林斌一人,电话:13101423853,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专案组通过邮寄方式向十三家企业寄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通知书寄出后,仅有福州昌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调查,这二家公司的“法人”均称接受一次性报酬后、将身份证借给他人成立公司,公司所有业务均不知。其余邮寄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均无法送达。

(二)开票、资金交易的地点在福州,同时涉及到福州、莆田、南平三地注册的企业

本次涉案企业十三家,经我局专案组对开票的IP、MAC地址和资金交易的地址IP、MAC进行核查,发现13家企业集中在2个MAC地址上对外开具发票。这2个MAC地址对应有5个外网IP地址、它们的物理地址在福州本地。这5个外网IP地址与雷建华等5人的个人银行账号交易的IP地址相同。

通过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明细的比对,发现银行提供的十一个开票企业的银行账户交易的IP地址与雷建华等5人银行卡交易的IP地址基本一致。

通过上述比对发现,十三家企业的开票、资金交易基本集中于5个外网IP地址,IP地址在福州本地。

另外上述2个MAC地址,还对应省局下发的案源检查名单中的158家企业,涉及开票金额29亿,这158家企业注册地分别在福州、莆田、南平。同时南平稽查局提供的涉案人员的笔录也证实,这2个MAC地址对应的开票地点在福州。

(三)十三家企业开票情况

十三家企业集中于2018年1月至12月向1533家受票企业开具27683份发票,金额433678.28万元、税额14228.93万元、价税合计金额447907.22万元,开票商品的范围涉及建筑材料、电子设备、机器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办公用品和照明设备等,以及租赁运输、现代服务业等服务项目。下游受票企业涉及全国32个省份,涉及地区196个,涉及商品销售涉及品种3960个种类、服务项目167项。

(四)十三家企业资金流向情况

十三家企业收到1533家受票企业的款项后,主要集中转给了雷建华、林蓉、郑丽容、吴玲兰和陈文章等5人(以下简称雷建华等5人),涉及金额 349244.40万元;主要集中转给了福州凯利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8月已注销)、福州莎妍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十三家企业之一)等6家企业,涉及金额101663.40万元,这6家企业收款后,又主要转给了雷建华等5人;余下部分转给了程恒、范新云、王婷、陈振乡等4人(以下简称程恒等4人)。

雷建华等5人收到款项后,其中主要汇给叶兴等1291个个人银行账户中,占资金汇出比例96.7%;其余资金汇给152家企业占汇出3.30%的资金,这152家企业中,有68家企业在省局下发案源的检查名单中。

我局专案组通过对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的个人账户的检查比对发现,还存在省局案源下发的检查名单中的89家企业收到受票企业的款项后、也转给了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涉及金额的30.16亿元。同时我局专案组还发现,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使用相同的外网IP进行网上银行的交易。

(五)十三家企业资金流向与受票方的相关人员存在关联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受票企业的人员信息;通过银行查询到的主要资金流向对应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信息;通过对上述信息比对核查发现,十三家企业收取受票方款项后、通过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的个人银行卡转入受票方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经比对有688个个人与392户受票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是企业的法人,或是企业的财务、办税员、股东和企业相关人员。

(六)资金流向的检查比对情况

通过比对十三家企业收到受票方款项的流向发现:其中转入受票方相关人员(392户受票企业对应688个相关人员)部分,涉及392户受票企业、对应的发票金额23.76亿元(价税合计);其中有374户受票企业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给十三家企业23.82亿元,十三家企业将款项转汇到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再有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通过个人银行卡转汇到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中,交易金额20.78亿元。

其余1141家受票企业(1533家受票企业扣除392户企业后),接受十三家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21.05亿元,这十三家企业收款的当天就将款项转汇给雷建华等5人的个人账户中,再由雷建华等5人在当天转入个人的银行卡中。经比对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其中有13.94亿元的资金,在收到受票方汇入的款项的当日,通过雷建华等5人再转入个人的银行账户中,其转出的金额与转入金额相差4.5%左右。

(七)十三家企业未取得任何的进项发票和支付正常的经营费用、且税负畸低

我局专案组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发现,十三家企业除了取得防伪税控机的发票外,均无取得其他的进项发票。我局专案组通过对十三家企业的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均未发现十三家企业存在购买商品、货物的资金付出,也未支付员工工资、发生水电、租金费用。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检查发现,十三家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极少。同时十三家企业累计申报销售额447907.22万元,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29万元,平均税负为百万分之7.33

(八)外调取证情况

我局专案组对受票的建安企业进行外调,核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货单据及付款单据等资料及用料情况。根据提供的资料看这些受票企业虽有货物购入或设备租入,但十三家企业既无从业人员也没有发现汇出用于购买货物的资金,也未发现支付用于租赁等业务发生的费用。经过对建安企业提供资料的检查,发现存在虚假的业务的情况:1.建安企业支付的票款最终回流到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2.建安工程项目的竣工时间在开票企业成立之前。

我局专案组对服务项目发生地在本地的受票的医药企业进行外调,针对签订的合同中有在酒店举办会议的项目,对相关酒店进行外调取证,酒店均出具证明证实没有在酒店有任何会议发生。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虚假。

我局专案组对受票的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外调,发现该医药生产企业2018年5月取得开票企业开具的服务业发票(服务内容为市场拓展费)并记入相关费用,但医药生产企业与开票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所对应的服务项目发生时间在这家开票企业成立之前。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虚假。

我局专案组对受票的文化传播公司、贸易公司的外调中,发现这几家受票企业均无法提供接受的具体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

综上,十三家企业登记的从业人数极少,无缴纳社保信息的人员、企业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失联;并集中在2个MAC地址对外开具发票;开票金额达44.79亿元、且无取得任何货物和劳务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负畸低,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广泛,受票企业转入的资金绝大多数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存在大量资金回流的情况。因此,十三家企业严重违背正常的经营常理和日常生活法则,且业务内容虚假。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十三家企业之一),你公司成立于成立于2017年06月15日,2019年10月法人变更为庄丹;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中显示你公司从业人数为3。2018年5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018年12月至今申报收入均为零。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公司2018年1至4月116257337.15元,缴纳增值税额770333.71元(税率3%),2018年5至12月142923026.23元,无进项税,应纳增值税额8575384.92元(税率6%),缴纳增值税额7576076.22元。

你公司2018年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259180363.40元,营业成本259055474.30元,销售费用1350元,管理费用96800元,利润总额26739.10元,应纳税所得额26739.1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673.91元。

1.在稽查实施过程中,专案组前往你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街55号-B),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你公司。核实结果:你公司注册地无此企业。拨打登记的法人范名锦、财务负责及办税人员周思吟的共同电话13174518303,无人接听。因企业失联,我局2019年8月23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9〕190111号)分别寄送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公司法人(范名锦)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公司注册地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 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邮件被本人签收。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对你公司法人范名锦的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邮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19〕010912号)、询问通知书(榕税稽询〔2019〕010912号),邮件被本人签收。本人陈述收取了他人2000元现金,身份证被他人借用,不清楚你公司的任何情况,也无法提供你公司的帐本、合同等财务资料。

2.(1)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未查到你公司人员缴纳社保信息,税务登记从业人数3人。但你公司似乎是全能的公司,从所开具的发票内容上看,你公司从事的行业跨度大,有广告代理服务、会展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现代服务、技术转让费、咨询等项目,服务涉及品种91个,这些需要有相关从业人员才能经营,系违背正常经营常理,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2)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即转入林蓉、郑丽容、吴玲兰等三人(具体内容货款、咨询费、往来款)的账户上或转入其他公司帐户(其中:福州隼荔建材有限公司(2018.2月已注销)、福州凯利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7注销)、福州尼携贸易有限公司(十三家企业之一)、福州莎妍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十三家企业之一)、福州亿创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省局下发的案源企业之一)、福州置烨溶贸易有限公司(省局下发的案源企业之一))2.19亿元。通过资金流向的检查,未发现与你公司从事服务项目相关的支出。

(3)核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发现你公司开业至今只发生非常少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也只体现极少量的费用支出。(营业收入259180363.40元,销售费用1350元,管理费用96800元,财务费用为0)

(4)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你公司除了取得防伪税控的发票外,未取得任何发票入账。

(5)通过银行资金流向的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即你公司收到受票企业转入的款项后,转给林蓉、郑丽容、吴玲兰、雷建华等4人的个人账户上,资金在扣除一定的比例后,又从林蓉等4人的个人卡转回到转回到福州榕盛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15家受票企业的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中。

(6)通过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你公司发放工资和支付办公场所租金、水电等办公费用等的开支,也未发现与你公司从事服务项目相关的费用支出。你公司缴纳的税款每笔分别由程恒、雷建华、林蓉、郑丽容、范新云等五人在上缴税款当日或近日转入你公司帐户,每笔基本一一对应。

你公司自2018年1月至11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07份(其中自开1558份,税务代开49份)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计1174份,其中向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等65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558份,金额合计136434453.76元,税额合计8186070.39元,价税合计金额144620524.15元,发票代码及号码明细如下:(1)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10480794-10480802、10480806-10480890、10480892-10480893、10495495-10495498、10576918-10576925、10576931-10576941、10576943-10576970、11223623-11223658、11232022-11232087、11674942-11675041、13733266-13733306、13733319、13799925-13733353、13746806-13746807、13746837-13746905、13748636-13748645、13748647-13748697、13748699-13748705、13782626-13782654、13782657-13782722、13825717-13825781、13825783-13825787、13825797-13825810、13938967-13939054、13944878-13944921、13944950-13944977、13945640-13945644、13945656-13945665、13945667-13945739;(3)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0028431-00028449、00028451-00028514、00028519-00028530、00042896-00042903、00042905-00042908、00042910-00042922、00042924-00042958、00042960-00042986、03020566-03020577、03020583-03020635、03154331-03154414、03154417-03154425、03219977-03220000、03223997-03224000、03228001-03228048、03984981-03985016、03985020-03985026、03985028-03985070、04033516-04033570、04033601-04033615;

其中向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开)49份,金额合计18948291.33元,税额合计568448.67元,价税合计金额19516740元,(1)发票代码:3500151160,发票号码:00340838-00340846、00340900、00340963、00340965-00340976;(2)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2484089、02484220-02484223、02484347-02484348、02484459-02484461、02484831、02485073-02485075、02485156-02485158、02485291、02485307、02485326-02485327、02485489-02485490、02485589-02485591。

向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等77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1174份,金额合计103797618.29元,税额合计3307987.05元,价税合计金额107105605.34元,未作废发票代码及号码明细如下:(1)发票代码:3500162350、发票号码:09802960-09802968、09804521-09804540、09804548、09805451-09805495、17364031-17364042、17364044-17364081、17364083-17364130、17390919-17390941、17390950-17391018、17396001-17396004、17396007-17396013、17396015-17396046、17396049-17396100、17404071-17404146、17404153-17404155、17404158-17404170、17424229-17424232、17424237-17424280、17424283-17424311(2)发票代码:3500171350、发票号码:05796526-05796540、05796547-05796575、05797115-05797164、05805688-05805716、05805719、05805721-05805747、05805751-05805756、05805759-05805785、05817504-05817598、05891855-05891861、05891866-05891869、05891873-05891922、05891924-05891951、05891953-05891954、07610979-07610982、07610984-07611000、07613921-07613977、07714542-07714592、07714594-07714601、07714607-07714621、07714623-07714639;(3)发票代码:3500172350、发票号码:03507795-03507837、03507839-03507844、03510421-03510444、03510446-03510470、03537993-03538000。

四、税务处理意见

经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你公司虽然有申报记录,但是注册地查找无此企业,“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税务登记少从业人员、无缴纳社保信息的人员,无法联系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鉴于你公司开票与其他的十二家企业集中在一起开具,涉及服务项目范围广泛、无服务项目对应的费用支出,存在业务内容虚假、业务内容与合同内容及开票内容不符、无货虚开票、资金回流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原则,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综上,将你公司虚列业务开具的16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55382745.09元,税额合计8754519.06元,价税合计金额164137264.15元)以及117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3797618.29元,税额合计3307987.05元,价税合计金额107105605.34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

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福州享兆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

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一 、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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