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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财税【2015】37号!国税【2014】第29号!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09-29 无偿划拨资产涉税 我要评论

标  题: 无偿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写信人: 赵**

咨询时间: 2020-04-23

回复时间: 2020-04-30

发布时间: 2020-04-30

留言内容:

情况概述: 按照城市更新的规定,在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需要配建一部分人才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政府或市属国企将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的保障性质的住房出租给低收入者或销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问题描述: 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人才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国有企业,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收入? 问题二:政府明确将该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并按政府确定的价值作为资本金注入,市属国企作为资产接收方,是否适用国税【2014】第29号公告,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适用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免征契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无偿转让不动产,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不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赠与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政府明确将该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并按政府确定的价值作为资本金注入”,您所述情形如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则市属国企作为资产接收方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上述情形如属于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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