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规定提供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那我公司取得住宿服务收入同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是否能就专用发票部分缴纳税款?还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