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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代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从事蔬菜零售,现在和一家养老公司达成合作,每天都从我这边购买蔬菜,每月月底以发票结账,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否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带什么材料?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所述的情况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附加税适用免征政策,如果您是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外购后再销售的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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