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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吉祥物征集奖金涉税问题

关于吉祥物征集奖金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开展吉祥物征集活动,一等奖1万,入围奖500,获奖者的奖金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对应缴纳的税费属于哪个?如果获奖后,我单位与一等奖获奖者沟通对征集作品进行修改,又该如何界定?是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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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获奖者的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获奖后如果没有与获奖者建立任职受雇关系,其提供的作品修改获得的收入亦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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