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祥物征集奖金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开展吉祥物征集活动,一等奖1万,入围奖500,获奖者的奖金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对应缴纳的税费属于哪个?如果获奖后,我单位与一等奖获奖者沟通对征集作品进行修改,又该如何界定?是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获奖者的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获奖后如果没有与获奖者建立任职受雇关系,其提供的作品修改获得的收入亦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