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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地下建筑停车场收费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地下建筑停车场收费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为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区域,我司地下建筑未取得产权,地下建筑对应的地上建筑的产权由总公司持有(这部分地上建筑出租,由分公司从租缴纳房产税),但由分公司对地下建筑停留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对于这部分收入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收取的停车收入,发票是开不动产租赁吗?如果要缴纳房产税是分公司缴纳还是总公司缴纳,从租还是从价?烦请说的详细点。

因为之前已致电12366,但是给予的回答不一致,特网上留言!还有一点就是,地上建筑产权由总公司持有,但租赁合同由分公司签约,那到底是使用人(分公司)去缴纳还是产权人(总公司)缴纳?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分公司使用无产权地下车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贵公司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

对产权未确定的地下建筑,由使用人(分公司)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地上建筑产权由总公司持有并对外出租的,应由产权人(总公司)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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