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子公司之间调拨资产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0-04-29
回复时间: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5-08
留言内容:
您好,请问子公司之间调拨资产,是否要开发票?是否要交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