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子公司之间调拨资产是否要开发票

福建省税务局:子公司之间调拨资产是否要开发票

标  题: 子公司之间调拨资产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0-04-29

回复时间: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5-08

留言内容:

您好,请问子公司之间调拨资产,是否要开发票?是否要交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