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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在2020年初完成股份制改造,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确认了两次的资本公积,现在想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请给予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您的情况属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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