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什么叫经典问答?请看该局针对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合同违约金税务处理的回复!

福建省税务局:什么叫经典问答?请看该局针对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合同违约金税务处理的回复!

09-29 价外费用 违约金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合同违约金税务处理

日期:2019-07-1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工程发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违反工程管理行为的违约金。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方人员违反规定,我单位向施工方收取违约金,请问这个收入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税?

       答: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服务提供方)随同销售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或是购货方(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税乎网点评:

非常接地气的回答,纳税人必须点赞,本回答明确了以下几点:

1、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

2、只有销货方(服务提供方)随同销售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

3、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不缴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发票。

4、购货方(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不缴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发票。

上述第2种情形下,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适用税率为销售货物等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商品编码与应税行为一致。

第3、4种情形下,小编建议开具收据就可。

上述回答演绎了12366的标准典范,具体体现为:

1、直面纳税人的问题,回复中针对纳税人提出的违约金增值税和开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无遗漏的,接地气的归纳。

2、针对纳税人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意见,无含糊不清的描述。

3、最后罗列了回复的法律依据。本回答中稍遗憾未引用36号文件的规定。

4、经典问答也需要有经典的提问,在上述案例中纳税人对问题的描述是非常精准的,问题也是非常明确的。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