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
日期:2019-07-1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
1、公司已取互联网医药的医疗经营许可证;
2、公司的服务于不仅限于注册地;
3、公司在互联网经营的体检服务,委托合作的多家第三方实体医院完成。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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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问答:
福建省税务局:间接提供体检服务是否免增值税?
日期:2019-07-1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
1、公司已取互联网医药的医疗经营许可证;
2、公司的服务于不仅限于注册地;
3、公司在互联网经营的体检服务,委托合作的多家第三方实体医院完成。
举例:
省立医疗取得互联网医院牌照,通过官方的APP,承接了2项目体检服务,一项是福州市的患者,由自己的实体医院进行检查服务;另一项是由漳州的患者,由省立医院合作漳州医院完成检查服务。
问:1、省立医院来源于漳州的患者,是否免税,还是征税?依据是什么?
2、如果征税,按全额还是差额征税?省立医院如何给漳州患者开据发票?
答:根据您所述情形,由于您的表述不够详细,无法具体判断,我们还需要与您核实您具体提供的服务。按您所举例子,我们还需进一步核实省里医院取得的服务费属于医疗服务转包,以省立医院名义提供体检服务,开具发票,还是省立医院仅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实际医疗服务由漳州医院名义提供,医疗服务发票由漳州医院开具。建议您详细叙述问题后重新提交,或通过12366热线、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我要提问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