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税务局关于送达三明华电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三明市税务局
日期:2019.6.10
三明华电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处〔2019〕9000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2019〕90003号
三明华电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55756820XR)
我局(所)于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对你(单位)2010年6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2010年6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4份给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113,624,230.00元。
你公司在2014年3月18至3月28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4份给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500134140,发票号码为01897773-7875、01922476-597、01922604-09、01922598-603、01922610-987、01923018-376,金额合计97,114,723.61元,税额合计16,509,506.39元,价税合计113,624,230.00元。相应货款均已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支付。
你公司开具给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名称均为“电子产品一批,详见清单”,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清单中商品名称为“手机或电脑”,而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中原材料入库汇总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充电电池、数据线、主板、外壳套料、冲头、转接口”等,并非“手机或电脑”。
截止2014年10月17日,你公司共收到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转入资金120,113,379.00元,收到的资金其中113,624,230.00元通过深圳市流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方经贸有限公司、陈国安个人账户回流到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
综上,你公司开具货物品名与实际商品名称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涉及货款资金回流,认定你公司为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给上海晶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3,995,800.00元。
2012年7月30日,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给上海晶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500122140,发票号码为01709028-62,金额合计3,415,213.72元,税额合计580,586.28元,价税合计3,995,800.00元,商品名称为“多晶复拉棒和小多晶”。而你公司销售商品名称为“手机、平板电脑”。
截止2014年9月4日,你公司共收到上海晶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转入资金3,995,800.00元,陈国安个人资金通过王亚楠、夏亮等人的个人账户3,995,800.00元回流到上海晶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综上,你公司开具货物品名与实际商品名称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涉及货款资金回流,认定你公司为上海晶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上述为他人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009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0,529,937.33元,税额合计17,090,092.67元,价税合计117,620,030元,具体情况为:你公司2014年3月18至3月28日期间开具给定陶三通电子有限公司9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7,114,723.61元,税额合计16,509,506.39元,价税合计113,624,230.00元;2012年7月30日开具给上海晶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415,213.72元,税额合计580,586.28元,价税合计3,995,8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