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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经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发票开具、股转纳税调整后再次转让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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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经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发票开具、股转纳税调整后再次转让个税问题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6.13

        1、你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前预售阶段,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现要开具普票5%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需要把原来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开负数发票,再开普票吗?原开具不征税发票客户发生退款,我们是否也要开负数发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如发生退款的情况,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2、自然人股权按原值,未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转让。被税务局调增300万元(该金额为被投资企业未配利润按份额计算)。受让方增加了成本300万元,转让方已缴个税60万元。受让方6个月后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300万元,该300万元受让方需缴个税吗?谢谢

        答:根据您的叙述,受让方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是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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