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泉州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税三稽处〔2019〕90239号
2019.6.26
泉州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6月25日对你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泉州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生产经营场所和虚假联络方式的走逃失联商贸企业,通过逃避税务管征的手段,无相关的交易资金信息,存在大宗交易无收付款的异常情形,在未取得购进货物的发票认证抵扣的情况下,却对外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商贸企业进销货物(劳务)名称严重背离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泉州鼓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 05286585-05286589,发票金额合计476399.87元,税额合计80987.98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决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76399.87元,发票税额合计80987.98元,价税合计557387.85元(详见附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二)你公司属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专门从事虚开的空壳企业,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有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编写的《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以及其他省市、省局专案组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对此类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决定不追缴开票未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有限原则,决定暂不对作出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