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泉州市税务局:后果严重!追回退税、进项不抵、视同内销、企税核定、附加照补、收滞纳金

泉州市税务局:后果严重!追回退税、进项不抵、视同内销、企税核定、附加照补、收滞纳金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税三稽处〔2019〕90199号

2019.6.12

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6月19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函件,编号为:635029400180006,证实企业“浩鸿达(福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开具给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73584.87元,税额为7886349.35元,为虚开发票。其中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资金回流,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原泉州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查处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国税稽处[2018]60号)。其余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见资金回流,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浩鸿达(福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们认定是“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涉及金额共3613378.96元,税额614274.39元,已退税税额合计587366.22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取得的虚开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情况表》)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的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浩鸿达(福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决定追回已退税税额587366.2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浩鸿达(福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决定追缴其视同内销增值税税额合计532570.84元

      计算过程为:

      2014年(117619.2*6.1399+110269.2*6.1282+119506.3*6.1186+36369.4*6.1457+23241.4*6.1459+38840.6*6.1461)/1.17*0.17=397277.80元;

      2015年151893*6.1302/1.17*0.17= 135293.04元,合计532570.8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三款、《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泉国税公告[2011]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目之规定,你公司已经走逃失联无法提供账证账簿,决定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你公司2014年度应退回企业所得税3972.78元(由你公司自行申报调整),2015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2451439.00元。

      计算过程为:

      2014年(473805772.04-630779.52-397277.80)*4%*25%-236902.89-4494847.04=-3972.78元

      2015年(258360740.93-135293.04)*4%*25%- 130815.48=2451439.00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 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32570.84*0.05=26628.54元。

     (六)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32570.84*0.03=15977.13元。

     (七)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32570.84*0.02=10651.42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起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取得的虚开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情况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