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州市税务局:鹰击1号案进销不背离,一样处罚你!

福州市税务局:鹰击1号案进销不背离,一样处罚你!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19〕125号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9.7.3 

当事人:福建清兰香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1RCGM52)

法定代表人:陈清兰(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6197702270625)

财务负责人:陈清兰(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6197702270625)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望龙二路1号(原江滨西大道东北侧)海西金融大厦6层07办公-  经营范围:酒、饮料、茶叶、金属及金属矿、建材、煤炭及制品、首饰、工艺品、林产品、五金产品、电气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具用品、娱乐用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及网上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子商务平台开发;贸易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会议会展服务;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研究服务;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组织开展“鹰击1号”专案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税稽便函[2018]22号)的要求,我局指派郑达峰、林成珑于2018年12月10日起向福建清兰香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1RCGM52)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8〕126号),针对稽查任务通知书要求,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1RCGM52,登记日期:2018年6月5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增值税管征方式: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管征方式:查账征收。你公司2018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4348642.05元,销项税金695782.95元,进项税金1594014元,应纳税额0元。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为“鹰击1号”案件涉案企业,已走逃失联。我局查询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你公司登记的电话,经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兰电话15136259437,无人接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陈清兰电话15136259437无人接听,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人员。(2018年12月6日检查人员取得你公司管征局开具《走逃(失联)证明》,于2018年12月1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银行账号资金往来

你公司在金三系统未留银行账号信息,经查询你公司在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35050189000700004222)。经查询你公司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35050189000700004222,你公司账户只有(收费、结息等)小额资金往来。

(三)增值税进项及销项

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系统显示你公司2018年7月共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其申报的进项税额1594014元均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同时你公司对外共开具了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348642.05元,税额695782.95元,价税合计5044425元。

三、协查回函情况

因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发现你企业的进销项均为煤炭,因此检查人员于2019年4月9日将你公司涉及的上下游所有发票共计145份发出协查,其中100份为两家上海的上游企业,45份为你公司开往下游的两家企业。因上海云雪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50份(上海笫二稽查局2019年1月份已向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出协查函件,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所以上游企业只发出1份调查取证函件(上海沁雷贸易有限公司50份)。销售发票45份发往下游企业共二户,分别是:华恒(舟山)能源有限公司30份、京山国秀煤业有限公司15份;以上上下游共计发出协查函3份。截止2019年5月29日已收到所发的3份回函,1:上游的上海沁雷贸易有限公司(回函情况:非正常, 与你公司无资金往来, 上海沁雷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6-7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2:下游的京山国秀煤业有限公司(回函情况:结论查无此票,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移送公安)。3: 下游的华恒(舟山)能源有限公司(回函情况:结论查无此票,与你公司未发生业务)。

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你企业的进销项均为煤炭。你企业的银行流水里并没有发现和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往来记录,根据以上证据,我局认定你企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的企业。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五、税务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研究认为: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期间所登记的资金账户经银行查询不存在,同时采取不申报纳税方式逃避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应纳税额。以上可判定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发票金额4348642.05元,税额695782.95元,价税合计5044425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 福建清兰香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1. 本税务稽查报告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

“第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

“第十条行政执行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落实衔接工作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附件:

2:福建清兰香兰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