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分公司小微、PPP印花、老项目开票、加计抵减声明行业选择迷茫等问题
日期:2019.7.1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1、请问分公司是不是都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今天所得税申报所有分公司都不是小微企业
答:若总机构不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不为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与政府签订的PPP项目合同需交印花税吗?
答:贵公司与政府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如有涉及下列业务的,需要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个体工商户开具的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销售方缺失开户行及账号,咨询销售方称其是免税商户,税务系统无法录入开户行及账号;该个体户开具的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该个体经营纳税人确没有开户行及账号,可按实际具备的项目填开,发票可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财政部税务局海关总署2019年39号公告所述现代服务业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我司主营业务是为各商业银行催收信用卡欠款,收取银行佣金,这应该属于四项服务中的商业辅助服务或其他现代服务,(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文),可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备选项里没有这两项,我司要如何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呢?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行业并不是完全按照相关税目注释来分类,贵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建议选择“商务服务业“填写该表格。
5、个体户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除了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是否还需要交纳印花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答: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印花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文件依据: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6、例2018年6月份总包单位与业主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施工费税率10%,2018年11月完成工程竣工,2018年12月总包与业主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施工费开票税率为10%)。2018年7月份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为施工费税率10%【并约定国家出台新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实际结算价格=原结算金额/(1+旧税率)*(1+新税率)】 实际上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2019年5月份才办理分包结算手续,6月份准备开票,想咨询以下问题: 1.分包开具的施工费发票应是9%,还是10%? 2.如果需要开具10%发票,以前没有预缴税款,现在是否可以开票? 3.是否可以开9%发票?实际开票金额是否可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答:需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补开发票,发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分包方发票根据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税率,与总包发票如何开具无关。发票金额可根据您实际发生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据实开具。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2015年12月签订并报备的安装工程合同,直到2017年才执行,最终审核又以合同签订的2015年信息价进行成本核算,2019年6月通知开票,问是否能按2015年的建筑安装行业税率开具3%工程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