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可以扣除分包款!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7.17
1、2018年建筑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附件的文件是否有效?是否有公开?在网上税务局没有找到,能否发个链接?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此为经业务处室核实后的答复,无法发送相关链接。且未接收到您所述的附件信息。
2、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对外销售,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项目开发支持服务协议》,委托甲公司进行开发,甲公司负责完成开发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销售、竣工验收、交付工作等;与乙公司签订《项目营销代理合同》,委托乙公司负责房屋销售、房款核收、合同签订登记备案、回款催缴、按揭办理、交付配合、办理产证初始登记有关的服务等。甲、乙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项目开发支持服务协议》和《项目营销代理合同》中约定甲、乙公司所派遣人员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差旅费等)在我公司列支,发票抬头为我公司名称及税号,并从我公司应支付给甲、乙公司的管理费中扣除,但甲、乙公司委派的人员与我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薪资也未在我公司发放,请问在我公司账上列支的甲、乙公司所派遣人员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在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根据您的描述,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我司为香港上市公司,委托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申报利得税,相关劳务服务完全发生在香港,是否可以界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确定,如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我司从货拉拉处联系了1次货车运货,只能在货拉拉APP上申请开具电子货票收款凭证,没有发票,请问这些收款凭证可以入账吗?打电话到货拉拉平台,说无法提供发票,并且回复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可以税前抵扣
答:根据您的叙述,如承运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及内部凭证具体定义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请教下,我司住房公积金个人交100元、公司交100元,现员工张三自己承担多出1000元(500元以公司名义缴存,500元以张三名义缴存),那这1000元可以全部作为张三个税的税前扣除吗?
答:您好,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的部分,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6、我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到6月26日出口汽车轮胎(商品代码40129020)、汽车内胎(商品代码40131000)一批。2019年4-6月(所属期)在退税申报软件、审批软件,都显示征税率13%、退税率13% (注:2019年3月31日前,二个商品代码,征税率16%、退税率13%)。根据39号文件生产企业出口有个过渡期到6月30日是征16%、退16%;请问:为何我公司这二种产品,征税率是13%、退税率是13%?
答: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行为,税率调整为13%。如贵公司是生产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