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日期:2019.7.1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未申报增值税,是否可按此文件享受减免?
答:根据您的描述,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能按此文件享受减免。只有借贷行为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才能享受免征的优惠。
税乎网注:20号文件发布日期于2019年2月3日发布于官网,文件落款日期为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