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员工实际承担、多缴的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额抵个税吗
日期:2019.7.1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按公司规定360元/人,其中公司180元、个人180元。缴纳给公积金中心时是按360元缴纳。 如果员工要自行增加,假如增加至1360元/人,其中公司180元、个人1180元。缴纳给公积金中心按1360元缴。做账按公司180元(入公司费用)、个人1180元(挂往来,从工资扣回),假如员工每月工资一万元,请问:个税计算时个人按1180元抵扣还是按1360/2=680元来抵扣?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