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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地产高度关注!土增开发费用10%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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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地产高度关注!土增开发费用10%扣除的问题

日期:2019.7.1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个开发费用是不是管实际发生多少,都按开发成本的10%扣除?还是如果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金额少于10%,只能按实际金额扣除,多于10%的金额按开发成本的10%扣除?

        答:您好,您的问题已为您受理工单转办至相关部门,目前工单已反馈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因此,无论开发费用管实际发生多少,都按开发成本的1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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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摘自220文相关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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