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19〕131号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7.19
当事人:福州迈特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591720324F)
法定代表人:杨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921121102X)
财务负责人:林世樵(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202076334)
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3层13室
经营范围:纺织机械配件、纺织品原料、服装鞋帽、日用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工艺品、建筑材料、润滑剂、矿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初级农产品、包装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8-0222)的工作安排, 我局指派章学华、吴忠、林岱彦于2019年4月16日开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9〕90220号),对福州迈特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2012年3月;注册资本:105万元。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管征方式为查账征收。
你公司最后申报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2018年10月申报销售收入984,263.40元,销项税金157,482.10元。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检查人员于2018年4月16日开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8〕90220号)。我局查询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该公司登记的电话,经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琳电话15080041990,为空号,财务负责人林世樵电话13067271413和办税人周强电话13115923845皆为空号,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人员。2019年4月25日检查人员取得管征局开具的《走逃(失联)证明》,于2019年5月1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已期满送达。
金三系统查询到你公司设有银行账户,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415663580456,检查人员到该行查询,该账户资金往来与开票金额无关联关系。
经查询系统,你公司在2018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中填列免税销售额8,906,219.13元,税额1,424,995.06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填列免税项目销售额8,906,219.13元,套用“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实际你公司开具的发票明细品名为“*煤炭*煤”,属于虚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同时你公司对外共开具了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包括:煤炭*煤等,发票金额9890482.53元,税额:1582477.22元,价税合计11472959.75元。
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系统显示你公司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84,263.40元,实际开票金额9890482.53元,认证专用发票金额远小于实际开票金额。2018年8月-10月共开具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9890482.53元,税额为1582477.22元,价税合计11472959.75元。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为,你公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期间资金账户明细与该企业开具发票金额无关联关系,同时采取虚构减免税项目进行虚假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应纳税额,以上可判定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9890482.53元, 税额1582477.22元,价税合计11472959.75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福州迈特斯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