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中介服务费相关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日期:2019.7.23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由于卖房支付给中介个人一笔中介服务费,中介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交与企业(此时税务机关预征收1.5%个人所得税并在增值税发票上体现)。 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代开发票时只征收了1.5%. 问题:剩下的18.5%(20%-1.5%)的个人所得税差是否需要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答:您好!目前,我省(除厦门市)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您在代开时确实按开票金额预缴了1.5%的税款,对未足额缴纳部分,扣缴义务人仍赋有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