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发票商品税目开具问题
日期:2019.8.6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1.一个广告服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外设计并制作宣传栏(设计外观内容,并用亚克力板等材料制作好该宣传栏),开具的发票商品税目为“设计服务”,这样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若不正确,正确的可以怎样开?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3%,发票商品税目开具出现错误,购入方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该发票做为入账依据?
答:根据您的叙述:1、贵单位设计外观内容按照“设计服务”开具,制作实体宣传栏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如未分别区分设计和制作费用,则从高税率计征并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和“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未区分计算的,可按照“设计服务”开具发票。2、税收分类编码选择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需要作废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而在官网上,回复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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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本人理解,纳税人的问题应是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