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中标单位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能否再委托另一家单位为我单位提供商品
日期:2019.8.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一家中标单位A,我单位与A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给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后A由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13%税率的专用发票。现A单位委托另一家单位B为我单位提供商品,由B公司直接给我单位开具发票,B公司与A公司老板为同一人,中标单位与提供商品单位不一致,那么我单位、A单位、B单位是能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中标单位为A单位,A单位无法按合同要求开具13%税率的专用发票,由B单位为我单位提供商品开具13%税率的专用发票。
答: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与中标单位A发生购销业务,如纳税义务确认时A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则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补开票情形的,仍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开具。
如B单位为您供货并收取款项,则B单位需按规定为您开具发票,销售方、收款方与开票方应保持一致。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